最高法院通知三提合作社:依法保护资金互助,促进农村金融实体

日期:2019/6/19   发布者:农商互动 浏览:20895 复制

  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给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《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》主要围绕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;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;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;服务和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;服务和保障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;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;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作出规定。该意见中多次提到对合作社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视与保护。

  比如第6条 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,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“三权分置”改革政策。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,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,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。按照“落实集体所有权、稳定农户承包权、放活土地经营权”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。按照物权法、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等法定权利。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,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、集约化、组织化、规模化发展。

  第11条  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。依法保护农户间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,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,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。依法保护乡村投资人权益,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乡村,补齐乡村发展面临的资金短板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、资金转变为股金、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,应依法依规予以保护。

  第14条 依法规范各类金融行为,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。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、适合农民需求、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,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,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,助力实现乡村产业兴旺、农民生活富裕。严厉打击“套路贷”诈骗等犯罪行为,严格依法限制高利贷,加大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的审查力度,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。依法保护农业信贷、普惠金融,促进金融资源向“三农”倾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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