夯实资金互助基石 才能稳定生产、信用、供销“三位一体”合作社支柱

日期:2019/6/19   发布者:农商互动 浏览:20894 复制

  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,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,积极发展生产、供销、信用“三位一体”综合合作。但在今天的基本格局中,生产、供销和信用,哪一个要素该占据核心地位,推进合作的动力与实现路径又为何? 这些均为亟需深入思考与探索的问题。

  中国人民大学仝志辉的新著《农民合作新路:构建“三位一体”综合合作体系》对上述基本问题做了自己的探索。该书立足于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”的理解,剖析农业部门条块体系、资本下乡、统分失衡等导致的一系列问题,提出“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”的实质在于推进农民合作的“三位一体”综合合作体系。而推进“三位一体”的动力与路径又分为两条:一是确立促进“三位一体”合作体系作为供销社综合改革核心内涵;二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引领作用,推动综合改革。概言之,围绕农民的生产合作,发挥供销社综合改革的驱动作用和合作金融的引领作用。

  沿着本书的思路,我们可以进一步观照当前农民合作的基本格局和推动“三位一体”的主场域。农民合作走向综合化、体系化,既需要贯通不同要素领域的全要素合作,也需要上下联通、纵横结合的体系化,而作为各项“三农”改革交汇点和着力点的县域层面仍是农民合作综合化的重要突破口。

  然而综合合作并非易事: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,但“小、散、弱”,亟需联合社等支持性组织,县域层级更有助于实现适度规模和组织效率;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亟需加强县域以下基层社力量,才能实现上下贯通的体系化优势,故而其改革“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”;信用合作基础薄弱,破除障碍、有序发展恰恰有赖于农民合作社、供销社的有力支撑,换言之,信用合作仍为“三位一体”综合合作的短板。

  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和资金互助社成为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领域。究其根本,还在于农民合作根基不牢,主体信用不足。因此,今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13个成员单位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,重点提出要防止非法集资“下乡进村”。另据农业部的介绍,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列入《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》。

  从这个角度看,需要更深入了解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。关于格莱珉模式在中国落地的可能性,以及关于其模式的认识问题在学界和业界一直争论不断。上世纪90年代就将格莱珉模式引入中国的杜晓山教授专门著文《执着地服务穷人——格莱珉银行的普惠金融实践》,对该模式进行过剖析。饶有意味的是,世界银行经济学家、日本明治大学管正库教授今年出版了新著《挑战贫困:格莱珉日本的构想——向格莱珉美国学习实践发达国家的微型金融》,基于格莱珉美国的研究,提出在日本实践格莱珉模式的政策构想。这对于我们更客观地理解格莱珉模式尤为具有启发意义。概括而言,格莱珉模式的精髓有三点:一是主体自信;二是主体信用;三是社会资本——弱者的联合与合作所迸发出的社会力量。

  主体信用正是农民信用合作(资金互助)的基石,亦是农民合作的支柱。从格莱珉模式观照我国实践,立足主体性和信用构建,夯实农民走向综合合作的基石,仍是推动“三位一体”的根本性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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